一、适用范围:
生育保险在本市和外地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申报范围。
申请时,请提供能证明上述情况的材料,如:
1、急诊诊断证明;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
3.人员异地调动需系统审批;
4.异地发生的费用说明(注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外出原因、去的地方、就诊过程)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材料(即排序顺序):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表》;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住院费用清单;
4.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
5.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医院全额结账证明;
7.北京户口人员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非北京户口参保人员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仅限生育保险);
8.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或**证明复印件、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
9.外地医院需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生育保险能报销多少?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规定的医事服务费和药费(助孕括自费药和营养药的药费)由职工自行承担。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女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不会低于单位平均工资标准。比如一个女职工每月的生育津贴是5000元,而用人单位的月平均工资是4500元。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用人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500元的用人单位不能扣除;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3500元,用人单位当月平均工资4500元的话,1000元的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2012年1月1日前已生育或计划生育并享受产假,但此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新的计算方法计算生育津贴。
2012年起,生育保险将调整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医疗待遇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约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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